日前,哈尔滨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在日常生产防水材料过程中,用水喷淋原理过滤生产中所产生的废气,过滤后产生的油水混合物属危险废物(石油烃类物质)随意倾倒致使河流污染,案件经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宣判。
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峰(化名)放任厂长姜亮(化名)随意倾倒危险废物,姜亮两次纠集工人向该公司西侧大坑内倾倒上述油水混合物,因该公司西侧大坑被填埋无法继续倾倒废物,故在2020年8月、11月期间,姜亮两次串通于某某、冯某指使肖某某、周某某将油水混合物倾倒在香坊区穆家沟三环桥附近排雨水井内,倾倒的污染物通过该井流入马家沟河,造成马家沟河污染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,放任、指使他人或者亲自参与排放、倾倒危险废物,严重污染环境,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,应予惩处。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,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,因污染环境、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,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。
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刑法、民法典等法律的相关规定,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,对六被告人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,判处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、环境检测和清理马家沟污染费用共计人民币126万余元,责令其通过全省范围内发行的纸质媒体或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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